民办非企业信息怎么查询的,怎样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20 0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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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劳动保障年审。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送审分工(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年审。(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年审。(四)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五)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点及时间(一)送审地点: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 电话:83304168);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电话:87656739)。(二)送审时间: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编号尾数为: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新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请于当年2月至7月期间办理。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二)备检资料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证》;3、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4、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 5、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6、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7、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8、办理综合计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9、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10、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三)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四、程序1.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2.申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自查后,每年2月开始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3.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4.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五、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59号)规定,各用人单位在领取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和登记证前,应持我局开出的缴费通知到市工商银行营业点缴交年审证照费每户50元。六、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预审。1、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审时,必须携带本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本局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内部规章进行预审(不收费)。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经预审合格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盖章认可。不合格的,由委托预审单位提出意见退回修改。4、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预审不合格的,以自愿为原则,参加有偿的培训、委托修改、或委托以上两单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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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 (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l年以上。 4.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参照示范文本制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文字材料一律正式打印,不得手写;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复印。全部材料一式两份。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将所填登记申请表及全部有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日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此期间内,如因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需提供其他材料时,将适当延长受理时间。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的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公告费用若干。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证明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制成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更换、废置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有印章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刻制新印章。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开立银行账户证明信,并提供组织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开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要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辽宁省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国家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民办非单位登记证书过期,可以进行换证;民办非单位到期换证须经民办非单位决策(理事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其中有许可证的民办非单位应当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换发许可证。一、有许可证的民办非单位到期换证1. 民办非单位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2. 2.民办非单位决策会议决议(理事、董事或管委会成员签字、公章);3. 3.民办非单位许可证及复印件;4. 4.民办非单位证书正、副本。5. 二、无许可证的民办非单位到期换证6. 1.民办非单位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7. 2.民办非单位决策会议决议(理事、董事或管委会成员签字、公章);8. 3.民办非单位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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