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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有什么用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的用途,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什么是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有什么用

2,什么是保险凭

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什么是保险凭

3,保险凭证是什么保险协议书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一、保险凭证是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二、保险协议书是什么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保险凭证是什么保险协议书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社会保险凭证

社保缴费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凭证如不慎遗失,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扩展资料社保凭证重要性以天津市为例,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到天津市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首先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在天津市就业后,参保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该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天津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至此,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全部完成了。据了解,对于参保人员而言,无论是由外地转入天津市,还是由天津市转出,都需要提出申请并出示社保缴费凭证。因此,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在决定离开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社保缴费凭证。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社保缴费凭证
社保缴费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凭证相关提示: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你们单位给你交的保险都可以当凭证啊。比如养老保险你有保险手册,医疗保险也有卡啊。还有就是让你们单位人事科的人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你在社会保险局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拿去社会保险局盖章就行了。注:证明落款要保险局的。单位如果缴纳社会保险的话都有社会保险的申报表和缴费凭证啊。这个就可以了。
社保缴费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按目前的实际操作:1、个人社保证明开具流程:持个人身份证,另附相关文件或相关部门的参保情况征询单(联系函)到社保中心开具。2、企业社保证明开具流程: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查询人身份证,另附相关文件或相关部门的参保情况征询单(联系函)到社保中心开具。
单位给交的保险,每年都会发一张小纸条,作为凭证。你还得核对一下上面的信息是否正确呢?以后以前没发过嘛?我们单位是每年7月份发一次的

5,保险凭证是指什么保险凭证样本

A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了货物运输保险,A公司与B运输代理服务公司的分公司C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然后B公司又与陈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陈某为实际承运人(陈某的承运车辆属D运输公司所有);现所保货物在运输期间因车厢中后部起火而基本烧毁,陈某当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无法挽救,有交通大队的证明,但起火原因未查明。随后确认货损,A、B公司确认货损金额后,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该货损金额。后来B、C两公司注销,但陈其对外(其他公司)享有债权;保险公司陈A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免除了对C、公司的索赔权。现保险公司以A、B、C、D以及陈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所赔货损金额。问:上诉被告是否都有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对B、C、D、陈某是否有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对B、C公司的对外债权享有代位求偿权?B、C是否属于恶意注销?陈某、D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划分如何?如果保险公司对上诉被告有代位求偿权,各个被告的责任怎么划分跟承担?
2009年,我在银行准备存1万元钱时柜员说:“有个产品比较好,你只要存三年就可以收益到利息加分红。”于是就同意了,这是一个保险业务员出现了,并让我签了字。我想本身就是存钱,存3年也无妨。结果第二年有保险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交1万元保费,说逾期要交滞纳金,我纳闷之余便发现不对了,赶紧看看当时的保单,一看才发现缴费期限是三年,每年都要缴纳1万,再一看保险期限居然是10年,我顿时惊呆!而且10年后才能取得基本保险金额(大致相当于3万元加10年利息,利息还不到3个点)。我又看了看保险内容,居然只有死亡了才能享受保险,而当时居然没有告知我保险的内容,只简单说了一下分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真是很可笑!怎能给自己保一份只有死了才能享受的保险呢? 虽然生气,但合同在手,到保险公司根本不会有什么结果,就忍气吞声交了三年,共3万元。3万也交完了,于是最近我到保险公司去想办理退保,心想本金应该能拿回吧,没想到到了保险公司找了一大圈人,最后碰到的还是当年在银行的那个业务员,说现在只能退2万多,然后给我一翻看保单背面,果真隐蔽的打印着一些数字,看了一下,第七年才能收回本金,这可是新鲜,谁当时也没有说过,而且今年我交钱时,一个业务员还说3年存满了可以取了,没想到是取是可以,但是是陪的!保险人真是厉害,我现在想用钱都用不成,而且我的初衷就是存钱,却被忽悠了。愤懑之余,我查了一下《合同法》和《保险法》,我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有违法之处:一、在当年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业务员根本没有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我说明重要合同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害旦愤秆莅飞缝时俯江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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