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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银行挤兑是什么意思

银行的钱一般都是放出去的,贷款,现金不多,要挣利息出来啊。如果存钱的人几乎同时去银行提钱,银行就没有这么多现金拿出来,造成信誉危机,这时就叫挤兑。一般发生在传闻这家银行有巨额亏损时,也就是贷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存钱人都想早点提出以免后面拿不到本金的时候。
挤兑是谣传某某银行要倒闭了,储户怕自己的钱取不出来,纷纷去银行取钱,这样造成银行现金流严重不足,因此破产。银行是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类型,因为一旦银行破产,大多数小储户的利益无法保障,人民群众就会闹事。你说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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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查查信誉查询是用来查什么的

提查查信誉查询是一款自助查询大数据个人征信、网黑情况、逾期情况、多头借贷情况、运营商、以及个人不良信息、法院失信等网贷风险风险;以及近一年的借贷次数,通通都可以查询到。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比如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以及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前往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便可以查询。  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去查询的话,也可以委托经办人代为查询。当然,经办人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上文提到的资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最好不要多次查询信用报告。因为这样银行会认为企业在多加银行申请了贷款,但是没有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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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贷新政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几乎囊括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建到销的各个环节,字里行间透出央行对规范住房贷款的“重拳出击”。 其中对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贷款规范的内容涉及三大方面: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房贷新政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4,2003年121号文件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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