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信用存在哪些问题,海关说企业失信但在所有查询企业信用的地方都没查到怎么确认到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04 15: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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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说企业失信但在所有查询企业信用的地方都没查到怎么确认到
哪些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呢?1. 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2.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3.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4.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5.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6.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7.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8.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9.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10.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可以自行判断是否是以上的问题,来自特普沃德分享,仅供参考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说的那样,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的,且未再发生暂行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所以不用向海关申报申请调整的。希望这些能帮的上你。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报关报检关务问题,我们都能为你解答,谢谢。
2,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哪些问题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3,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根据信用管理不同分为哪些类别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守法及进出口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估,划分出信用差别:按照AA、A、B、C、D 5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企业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AA类企业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很差企业,C类企业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l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l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l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l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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