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有什么区别

保险期间指保单生效后到保单终止后的这段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也就是保单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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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期间是什么意思

保险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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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寿保险盛世富贵保险期间10是什么意思是10以后才能把钱取出来吗

是的,一份保单的基本要素:1.保费,即你交的钱数,2.保额,即你所缴保费保险公司相应提供给你的保障额度3.交费期间,也就是你要交多长时间的费4交费方式,年缴或者月缴5,保险期间,即保险公司为你提供保障的时间,10也就代表你的合同是十年满期!
电话推销吧?先是送你份免费的几个月保险。然后过了几天在给你打电话说你是会员让你办理一种反馈的保险。我先说下你说的风险我不知道是什么意识。但是你要看清楚合同什么是给你理赔的什么是不给理赔的。他们会挑好听的说。但是他们也会按照合同办事。这事不管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没有欺骗性可言的。就算是你所说的保险公司倒闭了也有其他公司代替执行这份合同。我以前接到过电话投保说。让我办理个。买10年保险赠送10年。然后20年后钱全返还。但是你要考虑清楚你要10年要都给这个保险公司钱哦。如果中途不买这个保险的话。退还也就退还你中途交的20%而已。如果你经济能力收入稳定。确实能做到帮你攒钱的作用。等到20年你能获得你给保险公司一倍的钱。反正就是这么个事。而保险的理赔。不是什么病都理赔。你要看清楚条例。
你好!保险期间就是指保险的时间,到十年后你的保险合同会终止,到时候不仅仅会把本金拿到,而且还会拿到十年的分红和其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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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前需要知道的保险期限你都了解吗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保险逐渐走入了我们的生活,要知道,保险是应对风险最好的工具,但是保险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具,用的好可以帮我们转嫁风险,用的不好风险没防护住,钱也白花了。特别是在现在这个保险迅速发展的阶段,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所以对于保险的一些专业性的知识我们还是要了解的,以免别意图不好的人说欺骗。   1、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无理由的保险退款期。在收到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10-15天,受保险合同约束),如果您对此保险不满意,可以取消合同并退还合同。全部支付保费,只需支付10元左右的工本费。很多人都担心保险推销员会害怕购买保险,多保鱼告诉你,没有必要,因为无论推销员说什么,各种计划做的眼花缭乱,供你参考,只需在保险合同中拿出条款就明白了,如果您无法理解合同,您可以找专业人士帮您解读或查看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户服务热线。发现销售人员误导,在犹豫期退保,但请确保要记住犹豫期的时间,犹豫期退保之后的损失会很大。   2、等待期   保险等待期(也称为观察期)意味着即使在保险合同的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它属于保险仍处于“爱情期”,没有正式“结婚”。例如,目前中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180天,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后的180天内,如果发生合同重大疾病风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良心保险公司最多返回递交的保费。   为什么有等待期设置?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知道保险事件将发生,并立即投保以获得赔偿,即反选(骗保)。对于那些有保险需求的人来说,等待时间是否尽可能短?多保鱼看到一位销售人员花了很短的等待时间作为卖点。可以假设,如果重疾的等待时间特别短,那么将会发生的事情肯定会吸引很多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没有信心的人来保险。不可避免的结果是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理赔率高了自然保险产品的定价就高了,最终的损害是健康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健康的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与不健康的人相同的保费。因此,如果您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等待期的长度绝对不是您的保险产品的重要决定因素。   3、付款期   支付期是指应付保险费的期间,也称为缴费期。预先商定的保险单支付合同中的保险费。长期合同通常一次性支付(趸交)、3年缴、5年、10年、20年等不同的方式。   关于如何选择付款期的问题,多保鱼有一个建议: 1)如果是保障类产品,例如重大疾病保险,请尝试选择长期付款期。原因是支付期越长,每个期间的保费越少,保费压力也越小,剩余的保费可暂时用于财务管理,财务收入总计减少保费。最重要的是,如果您在付款期间出险,则无法支付保费。   2)如果是金融产品,如养老金、教育金,通常选择支付期越短越好,因为本金越早投入,将产生越多的经济利益。   4、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从第一次支付保险费开始的宽限期,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即在保费到期日满足的情况,有60天的缓冲期,这是保险法给你的权利。如果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处于危险之中,则保险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   5、保费豁免   保费豁免表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内遇到某些情况(如身故、残疾、 重疾或轻症疾病等),保险公司可以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再支付续保费用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也就是说,存在豁免的情况,之后保费不必被移交,但保障可以继续享受。当然,保费豁免是条款,有些保险产品是额外支付的,有些是免费的,这也是值得考虑的地方之一。   6、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有储蓄性质的保险,被保险人要求取消或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的金额。中途退保通常非常不经济,而且退保越早成本效益越低,有可能交了几万的保费,现金值退保只有几千。但如果你真的买了一个不适合你的保险,那么退保仍然是要退保,就当前期的保费是沉没成本,而且直接止损总是好于一直错误。   所以大家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关注这些保险期限,很多人对这些并不在意,但是这些期限有时候恰恰是你减少损失或者防止被欺骗最有利的东西,希望大家子安购买保险之前都可以注意到这些,并且在投保之前都能好好的看一看保险合同,这关系到以后的利益问题。

5,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里面的保险期间意思是什么

保险期间,就是能保被险人多少年。如果约定是一辈子就是终身的,有10年的,20年。看险种和当时和保险公司的约定
关于质押的一般法律理论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形式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权利兑现或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 ,移交的权利为质物。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设立权利质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质押的效力  1 .权利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权利凭证。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或者兑现质押标的以优先受偿。但收取或者兑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股票出质后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出质后 ,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经出资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权利证书。  2 .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处分权。  (2)质押合同可以约定出质人享有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3)股票的出质人 ,在股票出质后 ,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 ,不得转让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人 ,在权利出质后 ,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设立质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记载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能否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要看保险单本身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是否为有价证券。  保险单的性质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区别。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而损失补偿合同具有射倖性 ,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 ,财产保单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不是民法上的有价证券。因此 ,财产保单不能用来设立担保。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 992年 4月 2日法函〔1 992〕47号 )规定 :“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不是有价证券 ,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 ,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但人身保险合同 ,尤其是寿险合同 ,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 ,并非损失补偿合同 ,具有储蓄的性质。只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 ,人身保险单即具有了充分的价值 ,而且这种价值是不可剥夺的。因此 ,在寿险合同中通常具有不丧失价值条款。也就是说 ,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 6 8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这种确定的价值和有价证券特征 ,使其具备作为担保标的的特征和条件。因此 ,在国外 ,人寿保险单可以如同有价证券一样背书或者设定质押 ,与储蓄存单类似。对此 ,我国《保险法》第 55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也就是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质押的。而且 ,以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是国外保险业的普遍作法。目前国内的许多人身保险条款 ,尤其是寿险条款 ,也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规定 ,内容大致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 ,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三、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的程序  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向商业银行贷款 ,应由投保人提出 ,并与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 ,投保人为出质人 ,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为质权人。质押合同订立后 ,出质人应把人身保险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该质押合同自保险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当然 ,以人身保险单设立质押 ,还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即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才能设立质押 ,否则无效。不是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如果要设立质押 ,则不必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人身保险合同质押的效力  (一)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及利息债权、代位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利息为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的代位物一般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所得的价款 ,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代位物上。对于质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保险金 ,值得探讨。我们不敢苟同。笔者认为 ,质押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保险金 ,理由如下 :  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标的 ,在表面上看是保险单 ,实质上是保险单所代表的权利 ,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设立质押 ,必须是确定的财产 ,而且出质人对该财产必须享有权利。出质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设立质押。在保险单质押合同中 ,出质人为投保人 ,投保人仅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权利 ,而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因此 ,投保人仅能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设立质押 ,而不能以保险金的请求权设立质押。也就是说 ,保险单质押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金。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 ,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设立质押 ,亦是如此 ,除非被保险人明示同意以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因为以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仅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而不是表明被保险人同意以将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是以团体寿险保单设立质押 ,部分被保险人已届保险金领取期 ,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仅能解除未到保险金领取期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来实现债权 ,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如果投保人以保险单设立质押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借款 ,在投保人未偿还借款时 ,保险公司既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也可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之所以可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是因为保险合同订有欠款扣除条款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 ,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另外 ,人寿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效力仅限于设立质押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该现金价值所产生的孳息 ,而不应包括因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二)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人身保险单。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人身保险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人身保险合同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后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设有保险单自动垫交条款 ,在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保险单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质押的人身保险单作出处置 ,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说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公司提交质押合同和保险单 ,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并以退保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但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范围 ,应以未实现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 ,在质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过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解除合同 ,仅可以部分解除。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人身保险合同等权利证书。  (三)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若质押合同有约定 ,出质人可以享有人身保险合同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2、以人身保险合同质押后 ,出质人不得受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给付。如果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保险人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有使入质债权消灭或范围缩减的行为的 ,该行为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 ,质权人仍有权要求保险人在设立质押时保单的价值范围内清偿。  3、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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