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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贷款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超过五年的五年之后信贷不良记录会自

不对。百度百科的“信贷”词条是错的。凡是贷款(其实更广义一些,凡是授信都可以叫“信贷”)。在银行都叫信贷,例如对公司的贷款叫“公司信贷”,进出品中向买方发放的贷款叫“买方信贷”。一般而言,信用贷款是指无担保的贷款,既不需要保证、也不需要抵质押的贷款。例如信用卡一般就视为信用贷款的一种。当然还有“公务员”贷款什么的,只要不让别人提供保证,也不抵押或质押东西,这种贷款就叫“信用贷款“。
每个银行规定不一样,五年好像是可以的

有没有贷款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超过五年的五年之后信贷不良记录会自

2,不良信用记录5年后真的会自动消除吗

据介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银行信贷记录等。个人信用卡近24个月的还款状态、贷款最高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期数等信息都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一目了然。而且,随着征信系统逐步完善,目前,各大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审核也越来越严格,并将此作为衡量客户优质与否,判断能否放贷的标准。《征信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下: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这个“5年”是指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一直到事件终止后,才开始计算5年。 希财网贷款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官方信息第三章第十六条:http://www.gov.cn/zwgk/2013-01/29/content_2322231.htm
恩 以前我也是

不良信用记录5年后真的会自动消除吗

3,招标公司要求重合同守信用有连续5年才加分

针对投标加分资质的设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里有严格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具体如何界定违规?条例里有如下补充: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跟你们情况比较接近的是第二条。合理不合理吧,其实见仁见智。你们是什么行业我不了解,但是单从需要连续5年的守合同重信用才给加分,我觉得不合理。因为这个直接限定了企业必须成立5年以上,不然不可能拿得到这个分。事实上,连续5年拿了这个证的企业也不多,最起码在广东这边很少,再刨除不相关的企业,基本上对这个标有意向的企业没几个能拿的出来,一般招标文件也只会要求提供这个证就行,对年份的要求还比较少,所以我才觉得不合理。本条问答由方圆资信编辑,任何关于企业信用、信用加分资质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纳税证明,你直接去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地税去让他开个证明就可以了,或者一些纳税的凭证也是可以的。至于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不是每个单位都会有的,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有可能市政府也颁发 ),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类。按说这个应该不是什么有用的证书。招标文件应该不会强制要求才对

招标公司要求重合同守信用有连续5年才加分

4,信用贷款超期五年了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即使超期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借款人没有偿还贷款。《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超过银行利息三倍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贷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判决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借款(不超过银行利率三倍和本金部分)由担保人和债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主拿不出钱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要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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