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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你问的是土地增值税吧?土地增值税率如下: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1、仅凭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入账不符合会计制度。购买土地没有原始票据,会计无法记账,那么账上就无法正确反映土地款,扣除没有依据。你可以持购买土地的原始依据到相关部门交清各项税、费,开具正式发票后计入开发成本。 2、村民的青苗、拆迁补偿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但你这种情况要交白条税,而且税务部门会对你企业正确执行会计制度方面产生怀疑。所以你最好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后计入开发成本。
1、不可以。 2、原则上不可以,不过实际操作中,如果当地税务部门不较真,有时企业扣除了也没再做调整。一般此类费用支出,最好是通过土地主管部门,把款项打入监管账户,由土地主管部门支出,那么就可以取得行政事业性收据,才能所得税、土增税前扣除。
1、企业可以以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作为入帐依据列入开发成本,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可以。
1:不行 2:可以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3,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房产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第一步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   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4,商品房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交的,不需要业主交。
先给你简单说一下,关于个人的房产交易在土地增值税里有这样的规定:1.个人交换居住房免交土地增值税。2.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房产免土地增值税,居住3-5年的减半征收。 你说的关于普通住房是普通标准住房,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8号令 1993.12.1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1.容积率1.0以上。2.单套面积120平下。3.低于同类房屋平均价1.2倍以下。(以上各数据可以由地方调节,幅度在20%以内)也就是举例: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单套面积也许120*120%=144平米以下的房子也可以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关于增收率问题是这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峻工办理结算时,再按项目增值情况,依表税率及上述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预征率为1%~1.5%(各市、区局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预征率)。 (因为是地方税收,各地会有不同,不过差别不大,以上海周边某市举例) 1.销售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征收率为1%。 2.转让工业用地的征收率为2%。 3.转让其他用地的征收率为3%

5,房屋增值税

  营业税规定:  个人销售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在2009年内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销售满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在2009年内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销售满2 年的普通住房——在2009年1月1日内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规定  “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严格按政策标准执行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税局或省级地税局授权的地市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为堵塞税收漏洞,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明确了“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的政策执行标准,即使纳税人故意不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但只要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征收机关就应该依据住房交易价格减除房产原值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对于那些确实符合适用征收率计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则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要求的装修费用不准扣除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所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发票必须是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要一致,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才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同时,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住房装修费用扣除的管理,明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应当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份发票的开具人、受领人、发票字号、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并将有关装修发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员审核。征收人员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真伪、《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有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扣除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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