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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有四大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实行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该原则体现了经济补偿职能近因原则,判断风险因素或者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4,买保险的四条基本原则你都知道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也逐渐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了,很多人开始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保险,但是市面上的保险产品成千上万,因此也出现了很多买错保险,买错保额的时候,所以今天多保鱼就来说说要如何选择保险。 实际上,配置保险有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 1、先规划后产品 2、先大人后孩子 3、先保额后保费 3、先保障后理财 一:先规划后产品 家庭的保障方案是规划出来的。需要知道家庭的收入、支出、债务、健康状况和其他信息。根据这些信息,选择适合哪种类型的保险,配置多少保额,然后选择合适的产品,产品的范围也很小。首先,想想我们需要什么,而不是这个产品是否好。产品再好,不适合我们,无法解决我们的问题,也没有任何意义。 二:先大人后小孩 许多家庭因为有孩子而有很多家庭责任。考虑为孩子购买保险。主要有两个原因: 1、父母想把最好的给孩子。 2、身边的朋友都买了,我也觉得我想买一个。 但最可怕的是,家庭和家庭经济支柱都有事故或疾病,他们失去了劳动能力。那这个家庭的财务就死了。住房贷款,家庭开支,子女教育费用和父母抚养费都是大问题。因此,重点是保障家庭经济支柱,父母是孩子最好的保险。 三:先保额后保费 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家庭会有点纠结,每年4000元保费是购买50万保额的定期重病保险保障至70岁,或250,00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我认为保障到70岁,70岁以后没有保障。但实际上,购买保险购买的就是保额,保额太低,无法发挥转移风险的作用。如果在50岁时患有严重疾病,则250,000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这个50岁的人无法度过,哪还有70岁以后。 四:先保障后理财 保险保的是什么?保的是家庭的财富。配置保险后,至少在财务上是安全的。没有必要担心由事故或疾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在一个家庭没有解决基本的保障风险之前,要考虑未来孩子的养老,根据重要性:基本的保障计划 - 孩子教育金规划 - 自己的养老金计划 - 财富继承。如果基础保障计划做得不好,这些都非常脆弱。一旦风险发生,后续的整个计划就打乱了。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要了解保险,我们可以更好地使用保险来帮助我们规避风险。所以在选择保险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需求,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购买,如果不清楚,建议选择一位靠谱有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来帮助。

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解释1】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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