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企业信息哪个平台最准确可靠

百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第一个就是,
1、一个API平台:https://api.yonyoucloud.com/apilink/apistore 里的“企业注册工商信息查询”服务提供了查询的接口。2、天眼查:http://www.tianyancha.com/,不提供API接口,只能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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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网站可以收集一些比较全的企业信息呢

B2B网站认证企业,这些认证企业都是真实存在的,可信度高。
企业黄页、B2B或行业协会之类的,不一定更新及时,但可能会对你有帮助。
主要工作就是分类收集,收集内容包括: 七大类 1,政治、政策、法规类信息:收集和本行业相关的一切政治、政策、法规类信息,对政治形势、动态和政策法规可以再分成3-4小类; 2,经济形势类信息:地方经济、国际经济和国家经济信息; 3,行业技术信息:和石油化工行业相关的一切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杂志、网站、书籍和学术论坛和研讨会等手段了解第一手资料 4,社会信息:有关社会对本行业的社会反映、焦点新闻等信息; 5,同行业竞争对手信息:纯同业者、预进入者、替代品竞争对手的信息; 6,供应商信息:本业务链上,为本企业提供资源的供应商的一切信息; 7,客户和市场信息:对我们的客户和未开发的市场一切动态信息的收集 收集了这些信息之后,再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对分析的结果可以以月报、周报的形式分享给企业的高层领导,为企业决策作为重要的依据 另外可以长期根据数据,做趋势预测,对行业的发展很有益处 以上为我个人经验,绝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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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 什么网上可以查询到企业信息

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企业所属城市  3、点击“企业查询”按钮  4、进入“工商企业查询系统”  5、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6、点开查询结果详情  7、如果是异常企业,上方会显示很明显的红色,同时会被标注“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字样。  8、点击“经营异常信息”查看异常原因,或者点击“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9、点击后可以查看到,列入异常时间、列入异常名录原因、作出列入机关、移出异名录原因等信息。  10、没有显示就是没有异常!  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 机读材料(工商外档) 包含 营业执照上面的信息,有的地区包含变更情况及股东出资; 个人都可以查询,现在很多地方基本不收费,最多收费100;2,书式档案(工商内档) 包含 公司成立以来的 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所有资料,如 章程,验资,年检等; 一般打印需要收费,也有地方不收费 个人查询不了,一般查询情况分两种: a, 企业自我查询;(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授权书)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b, 委托律师查询; 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法院立案材料,律所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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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信息查询选择哪个网站好

有一个很不错的查询平台汇桔云,你可以去这里查查看,应该可以找到你需要的信息。
物流企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中基本上都会与保险打交道。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却常常成为物流企业的困惑。在物流业保险实务中,因为货运险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很多物流承运人(以下称承运人)往往不愿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而以自己为投保人,将所承运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因占有货物的承运人与货主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加之在以往曾出现法院认定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签订的货运险合同因其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判决,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不再将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而将货主列为被保险人。从目前上海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合理的免追偿等合同安排,投保的货物如果在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基本上无法逃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即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运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了货主反过来向承运人追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解答,如果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该第三者是投保人也不能例外。而且,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侵权行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且包括违约行为导致的所谓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赔付货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案件大量涌现,而且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这类判决并不能让承运人心悦诚服,他们认为,承运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保险法上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究竟是不是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法学界和保险界颇有争议。 赞成上海市高院意见的人认为,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虽为合同当事人,但是并非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因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才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承运人投保货运险,保障的是货主的利益,投保人要做的就是签合同,交保费。如果因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又是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人,按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事故损失和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补偿的合同双方而言,此时的承运人当然可以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上述观点,目前在实务界颇有一定的市场。但从笔者自己代理保险公司向承运人(投保人)追偿的诉讼经历中,逐渐认识到,如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将承运人视为第三者,并向其追偿,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根本上背离了承运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从保险法的体例来看,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关于保险追偿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之中,一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并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虽然为第三人利益签订,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投保人是合同的主体,那么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是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从合同主体的角度解释,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也包括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恰恰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自然追偿也不能向被保险人行使。 第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货运险保险中,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承担着交付保费、如实告知、危险增加通知等多重义务,如果违反,随时有可能招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总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谨慎地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各项合同义务。同理,保险人也应该在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订立货运险保险合同中,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将承运人不论侵权还是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货主后向其追偿的情况,明确向承运人告知。如果保险人能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承运人提示、说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安排,虽然保险公司对很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承运货物受损都能向货主赔偿,但是并不能豁免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受损的风险而有权向其追偿时,承运人仍然选择投保货运险,那么,这是承运人基于商业机会成本考虑的一种自愿选择,最后承担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无可厚非。但在保险实务中,则是另一番景象,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的时候,经常对此讳莫如深,甚至故意模糊承运人将来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承运人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方面利用理赔过程搜集证明材料的便利,让承运人确认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其责任,然后在赔付货主后立马将承运人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最起码的诚信都不讲,更别说最大诚信了。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在应对此类诉讼纠纷时,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应向其追偿。承运人也可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涉嫌欺诈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并且可以根据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从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目的来看,其也不应该成为被追偿的对象。虽然存在保险人提示、说明了承运人可能被追偿的法律后果后,承运人仍愿意投保货运险的情况,但实务中这种情况微乎其微。大多数承运人不熟悉保险法律和条款,误以为投保了货运险,就可以完全转移自己作为承运人的各种风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从其本意来说,承运人购买保险更大程度上应该是为自己利益考量,不可能完全为了第三人即货主的利益,这是商业常规。而且,很多承运人是以预约保险的方式将其在一段时间内所承揽的运输业务统一投保货运险。即在预约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尚不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去寻找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而且这基本上依赖承运人的申报义务。承运人在整个预约合同履行的过程还承担着其他合同义务,甚至包括保险事故的通知等。按照正常逻辑考虑,购买保险的目的,一般是转移风险,承运人在上述承保模式下,支付了保费,但是却没有规避自己的责任产生的风险,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违背。虽然有时候承运人不能完全清楚地表达自己购买保险的用意,但是在该领域具有优势专业地位的保险人应该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帮助承运人判断如何投保,更符合承运人的利益。显然,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现在的承保模式并不符合承运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针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这种困境,物流企业也在探索最合适的转移分散风险的方式。目前,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这种困境。一些规模较大、法律意识较强的承运人在投保此类保险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其追偿的责任,并且作为合同条款订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往往也接受这样的特别约定。正是这种合理的合同条款安排,让承运人既达到了享受货运险的广泛的承保范围所带来的保障,并且免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接受这种安排,在保险公司不愿放弃追偿的情况下,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时,最好同时投保一份承运人责任险,虽然这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但同时增加了一重保障。如果货主投保了货运险,承运人只需要保承运人责任险,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并且不必再为货主投保货运险。当然,这也需要物流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详尽了解其所承运货物的保险状况,否则可能发生漏保的情况。 周 波: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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