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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起诉程序是什么

“当时他答应十天内给我我应得到一万多元钱”当时你们签订离婚协议书了么?上面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如果有的话,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他(到法院的传达室一问就知道如何走程序),因为事实很清楚,这类案件不是很繁琐。
最好是请一个律师起诉是你父亲到法院去,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修车的义务
一、你起诉的基本流程是:1、起诉(你书写《起诉状》,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2、法院立案(法院审查材料,以为符合立案要件的,同意立案,并要求你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3、开庭审理(立案后,法院择日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辩论)4、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5、执行(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执行的,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律师费用应该在1000左右,具体金额你可跟律师协商。 补:如果你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信心,也可以自己打官司的,不一定要请律师!

怎么起诉程序是什么

2,法院起诉程序怎么走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院起诉程序怎么走

3,具体的起诉流程怎么走能不能明确一下流程

书写起诉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通知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定
1、起诉状两份(因为案情较简单,也可直接在法院立案庭立案时买诉状表格,照要求自己填写即可。)起诉状需写明被告住址,最好有有效的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项要求填写明确,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7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即可。 2、身份证及复印件,欠条及复印件。立案时会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证据(欠条)的复印件各两份,证据原件保存好,审理时法官会要求你提供。 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二楼说得基本没错,不过除了这百分之四法院还会收你“其他费用”我这里一般是诉讼费的25%(即欠款*4%*25%),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法院定价不合理也是没办法) 你的案件有证据的话,事实是很简单。但若想胜诉并追回欠款,则要取决于是否能找到被告。 收到诉状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会在两日内交给具体办案法官,你的案子法院一般会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独任审判员审理。递交诉状后的两、三个礼拜你可以询问一下立案庭人员,你的案子分给了那个庭那个法官(带法院开的诉讼费发票去很多法院需要通过发票号查),然后找法官沟通一下,向他提供一些线索。当然也可以什么都不做,等法官电话通知你(要知道法官是很忙的,往往手上案子多得很,特别是年底还牵扯结案问题)。多去问问,别怕他烦,对他也是种无形的督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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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程序怎么走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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