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定义 概念 定义的网站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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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定义 概念 定义的网站或者资料

2,农村金融的编者注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发展课题组,2008年10月):农村金融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限于农村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农村金融机构专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非银行类和其他形式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农村金融的编者注

3,中国农业银行发展历史

1、第一阶段(1951年—1952年):1951年8月成立中国农业合作银行。也就是建国后的第三年,是新中国关于农村金融体系的一次尝试。2、第二阶段(1955年—1957年): 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1957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3、第三阶段(1963年—1965年): 1963年,再次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国家采取加强农业的措施,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支援。4、第四阶段(1979年—1994年):1979年2月,决定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5、第五阶段(从1994年4月-1997年7月):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6、第六阶段(1999年-2019年): 1999年,农行和工中建三家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农行第一次上报股改方案。扩展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分行强化“存款立行”理念,将存款作为常德分行的发展之基和信心指标,在一季度全省“春天行动”综合营销竞赛中,通过外拓市场、内抓管理,内外兼修强力扭转对公存款业务被动局面。截至3月末,该行对公存款余额86.5亿元,较年初增长16.2亿元,时点计划完成率排名全省农行系统第一;对公存款时点增量四大行份额较去年年末提升18%,对公存款系统贡献度、同业竞争力实现双提升。一是外拓市场,广辟来源。深挖系统客户源头,进一步加强财政、社保、公积金等系统性客户的维护和挖潜,顶住财政帐户整合压力,把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省国土网拍保证金存管账户清理的有利契机,有效带动对公存款增长。二是内抓管理,精根细作。该行以产品和服务为载体,加大对公理财、大额存单等产品的宣传,通过现场宣讲、微信、邮件等多渠道发送产品信息和营销要点,指导客户经理上门营销、精准营销,通过不断挖掘各单位的金融需求,合理配置重点客户金融资产,营造浓厚的稳存增存氛围。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国农业银行参考资料:中国网-农业银行常德分行内外兼修提升对公存款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历史

4,农村金融的内涵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中介服务“专家”型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便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 据此,本文认为“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的信用交易活动,以及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所构成的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的总称。农村金融系统在结构上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不仅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通过大数定律、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或消费效率,与其他经济、金融系统具有平等交换关系的系统。 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则表现为:(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既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是农村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农村金融的准确定义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i]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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