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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可以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经验范围准予就行。
可以收购,只要不是歹意并吞国有资产

证券公司可以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2,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收购银行坏账又是怎样处理这些不良资产谢谢

中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市场化机构。收购债权基本是政府行为。处置债权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基本还是不脱行政化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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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如何进行不良资产回购

不良资产回购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还钱,如果资金不足的话,那就要想战略了,这个时候解决方式也有很多种,如果有回购渠道,那样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建议可以选择像上海中和正道等一些专业的不良资产回购机构帮助处理,这样可以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成果,同时还可以对回购的资产进行最大价值的再处置。

企业如何进行不良资产回购

4,不良资产收购存在哪些风险

首先得确定收购的对象确实为真正的不良资产债权人,要核实借条、合同、产权证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其次要保证收购之后可以收回本金以及盈利,那就要了解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有办法实现债权的变现、置换等处置方法。简单说就是要确定买的是真的债权、买来以后要真的能收得回来。
一、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三、对资产公司销售转让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当依法按5%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不良资产收购有什么内容

公司的资产可以分为移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有些资产对于公司来说是不良的资产,如收不回的货款、贷款等,不良的资产是需要处理的。不良资产收购的内容: 1.资料审查 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 (1)一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书等。 (2)以物抵贷类资产。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 (3)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示情况,对企业的住所、人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行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 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3.资料分析及综合评估 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进而制订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思路为: (1)债务人如为暂时性经营困难,有一定的市场,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债转股条件的纳入债转股企业管理;需要进一步信贷支持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申请债务融资帮助。 (2)债权资产为有效抵押或担保的,确定行权计划,包括自营、拍卖或出售等。 (3)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经营将持续恶化,难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实其财产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对于有担保或抵押债权的,要确切弄清其时效期限,及时通过催收或诉讼确权,以便中止或延长行权时效。债权接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债权资产的保全和相应的权利时效问题。 4.担保性条款和担保合同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担保的有效设定均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在诸多涉及担保是否有效的条件中,常常因为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没有认真考虑担保单位的资质能力,担保条款的设定不规范、不明确,担保设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担保无效或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国《担保法》对五种担保方式的生效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以抵押为例,《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某些动产为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5.《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出让人(国有商业银行)与债权受让人(资产管理公司)及债务人、担保或抵押人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经法律程序。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并不一定会主动地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意即令债权转让具备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的义务。确切地讲,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如需变更抵押权或延长抵押效力,则“债权转让协议”中应有新的条款加以约定并根据需要办理登记或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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