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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具体有哪些

1、银行;  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3、保险公司;  4、信托公司;  5、抵押贷款公司。  PS:只要是参与金融市场交易,且主要业务是以金融产品为主的公司均可认为是金融类企业。

金融企业具体有哪些

2,什么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哪些

金融企业会计的对象是指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金融企业会计的对象具体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六个方面内容。
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什么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哪些

3,哪些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分类,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哪些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4,金融企业包括哪些

存贷款机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邮政储蓄等)、保险、证券、理财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其他如典当等
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在线。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租期内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

5,金融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等一些企业部门。
金融范围,指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都有哪些机构服务类型。  首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管理、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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