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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应占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多少以

巴塞尔协议三规定核心资本应占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由原来的4%提高到6%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应占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多少以

2,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最低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加权资产的8%。 所谓加权资产,是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比如现金的加权率是多少,存款、贷款的加权率是多少,这样累加算起来的。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3,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4,巴塞尔协议公式是什么

计算方法: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注: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5,巴塞尔协议是什么意思有谁知道谢谢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③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④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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