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记过处分一年后会自动取消吗

会自动取消。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记过处分一年后会自动取消吗

2,行政处罚法几年后取消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个法不会取消,他是一部程序法只会修改提高,继续执行延续,,,,,
按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失效,相关部门依然有权依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实际上考查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内容,其要点在于对题目的研读一定要仔细,否则就很容易答错。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当场处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显然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有着明显的区别。明白了摆前放后“7日”的语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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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警告处分到期能自动解除吗

1、行政警告处分是单位通知解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会解除你的处分,如果单位没有发通知,可以选择自己申请。想要提前解除的话,必须在警告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解除行政警告处分。2、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必须在警告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解除行政警告处分,而且还可以因立功而提前解除处分。其中的“特殊贡献”指的是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1、行政警告处分:指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行政警告处分的影响: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已构成纪律处分,但情节较轻,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是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至迟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单位通知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六个月后会解除你的处分,如果单位没有发通知,可以选择自己申请。想要提前解除的话,必须在警告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解除行政警告处分。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其中的“特殊贡献”指的是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此,国家公务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只要其表现符合受奖励的条件,不但可以给予奖励,而且还可以因立功而提前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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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行政处罚各个种类的期限就是到什么时候该分终止请具体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中相关的时限: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一、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十三、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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