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m级指什么,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激励措施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20 22:49:32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2113四条规定:“(一)取消增5261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4102辅导。 ...... 本公1653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地税评定企业c啥意思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1日A级信用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B级信用通过对评定指标进行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但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特殊情形,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D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4,发票认证是一个什么过程
发票认证途径如下: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1)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文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网上认证系统一般纳税人可以联系服务商购买网上认证系统的服务。3、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理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扩展资料:发票认证相关名词解释1、认证: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2、认证相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3、认证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和购方识别号。4、二维码发票在原基础上还增加: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5、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6、失控发票:(1)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2)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3)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增值税认证不限制认证次数,但一张发票认证成功后就不能再认证了比如说你10号来了几张发票,12号又来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我这边是根据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来认证的,一个月都要认证5次左右1、可以到国税局大厅认证,也可以在家安装设备进行远程认证。2、增值税的密码区密码,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税号、销货方税号、金额等资料,运用专门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发票认证的过程,就是根据密码区密码进行一次逆运算,并与以上资料进行比对。打开软件,连接登陆,发票放入扫描仪,扫描,有错误的手工修正,月底打出认证清单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 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三个月.目前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国家税务网 一、业务概述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无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利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提供的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对计算机不能识别但票面清晰的专用发票,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根据认证结果的不同,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包括人工校正认证相符)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4)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认证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随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部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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