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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年令58岁赤峰市往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

贷款额度的确定  1.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  2.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两年内商品房无需评估);  3.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的贷款额度,即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4(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期限;  4.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即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之和×0.4(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期限;  5.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超过经公证的借款申请人付款额度的80%(此条仅适用于份额共有);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此条仅适用于商转公);  7.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当期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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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赤峰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提取条件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不可以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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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赤峰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完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已经在在单位离

不可以,必须贷款还清后或者用公积金偿还贷款。。
十大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最新《通知》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个户,将帐号报上去,管理中心将公积金打入该账户,只能是100的整数倍。 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地方一年提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按月抵房贷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月 日 储蓄类型: 储蓄卡 存折 单位名称及编号: 开户银行: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储蓄帐号 支取人签字   经办人应按不同开户银行、储蓄卡、存折分别填写该表。   首次采用储蓄帐户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向单位经办人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帐号(邮政存折、工行存折、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支取人签字后,连同支取资料交归集部门经办人员。   住房公积金归集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支取申请,符合支取条件的将支取数据资料和储蓄帐号或银行卡号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储蓄帐户。   因个人储蓄帐户帐号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通知相应的归集部门。归集部门首先检查个人储蓄帐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立即在业务系统内修改个人信息,如录入信息正确,应及时与交存单位经办人联系修改个人储蓄帐号。   修改个人储蓄帐号时,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归集部门填写“个人储蓄帐号变更申请书”做变更。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申请书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_ :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个人储蓄帐号变更事宜。变更前储蓄帐号为__________,变更后储蓄帐号为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如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变更,须持支取人本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委托书”,到归集部门办理变更。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委托书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个人储蓄帐号变更事宜。变更前储蓄帐号为______________,变更后储蓄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归集部门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登记”,复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再次将支取款项划入个人储蓄帐户。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号变更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变更前的 储蓄帐号 变更后的 储蓄帐号 经办人 复核人

5,赤峰市公积金贷款都需要带什么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资料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婚姻证明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证及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8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户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赤峰市内购买、建造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职工购买、建造 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贷款发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营业网点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内部要对贷款风险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人员。受托银行违规运用资金或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赤峰市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做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 6、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经房交易部门过户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 7、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需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其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贷款; 3、借款期限为1-2年的,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3-4年的,两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5-7年的,叁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8年以上的,肆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4、曾经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还款记录的(指有累计逾期四期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类型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可选择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1、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房屋产权证抵押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找符合规定人数的并有规定数额公积金存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其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组合性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期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宗房产评估价的50%,第三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积金的200%;每宗贷款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5年,公务员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 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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