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款宽限期内还清不上征信吧

你所述情况,依据合同法、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损害个人信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超过宽限期还款就属于逾期,当然会在央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记录!

还款宽限期内还清不上征信吧

2,黑名单征信怎么办

首先,要清楚一点,根据不存在黑名单这种东西。你所说的黑名单,应当是个人信用报告这个东西。个人信用报告,只是客观展示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并不对个人进行判断,说某个人信用状况不好。你的信用报告是客观事实,银行通过阅读信用报告,对你的信用状况作一个判断,各家银行的标准不一样,所以有的可能会给你放款或办信用卡,而有的就不会。如果确实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在目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你只能寄希望于你的贷款银行对信用报告的认定较为宽松。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等。《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有可能会近期出台,里面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展示期限有个规定,大约是五年时间。即银行不得采用五年前的信用信息。所以,目前你能做的,就是好好使用你现在已经有的信用卡,重建一份自己良好的信用信息,并好好维护它,千万不要再给自己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了。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好好和信用社去说一下。然后把该还的还上。让他们给你开一个非恶意的证明之类的。如果遇到好说话的说不定可以把黑名单里面拉出来。这样免得以后麻烦。
打官司,此征信记录应该不是信用卡征信记录。1、由于信用记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就像一个人的信誉一样。虽然破坏比较容易,但也是有修补办法的。2、想要撤出银行黑名单,只需一个对策即可,也就是今后按时足额还款。如果在使用信用卡或还贷的过程中,产生了信用污点,就应该在欠款还清后,继续使用24个月,待用良好的记录将以前的负面记录覆盖后,再做其他处理,因为征信报告上只看到最近24个月的记录。3、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黑名单征信怎么办

3,我在网上打印的征信报告可以用房贷吗

不可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申请房贷不需要自己打印征信报告,银行可以自行查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房贷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1. 征信报告人行网查询的可以打印出来使用,只有征信报告是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贷款需要有产权清晰、足值易变现的特点,如房产、车辆等。2. 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可通过人民银行业务网点窗口打印、人民银行业务网点自助机具打印或通过人民银行网站征信平台打印均可。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提供,主要记录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过去24个月的还款记录;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情况、实际还款记录、过去24个月还款记录(包括正常和逾期)等。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自贷款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电信等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等。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个人身份信息:包含被征信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用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银行信用:详细地列示每一笔信用卡和贷款业务的情况,具体展现了被征信当事人以往的负债历史。征信机构和授信银行往往从这些信息中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方式、消费偏好,从消费者以往的还款意愿,判断其未来还款能力。  3)非银行信用:记录消费者在通信、水、电、煤的缴费情况,如手机使用状态是否正常,公用事业有无欠费等。  4)查询记录:是该个人在最近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的汇总。  5)异议记录:被征信当事人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认为有争议时,可以以添加声明的方式在该部分予以反映,个人有权提异议体现了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是征信机构信息校正、更新的重要途径。
可以的,只要是个人的征信报告就可以。还有满足房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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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什么情况下身份证号会 被拉入银行黑名单

只有在出现贷款逾期或者信用卡欠款等行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根据所述只是产品退货的问题,是不会被列入银行黑名单的。根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扩展资料依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只有在出现贷款逾期或者信用卡欠款等行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根据所述只是产品退货的问题,是不会被列入银行黑名单的。根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扩展资料:《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以下几个原因可能导致身份证号被拉入银行黑名单:  1、信用卡涉嫌套现  如果频繁的使用pos机大额消费,或频繁的大额取现等原因,造成了银联对你的信用产生怀疑,银联会通知银行怀疑你的账户有套现的嫌疑。信用卡会以涉嫌套现为理由被冻结,持卡人也有可能被加入很名单。  2、贷款/新卡等多次逾期还款  如果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将会认为您没有偿还能力而冻结信用卡,持卡人也有可能被加入很名单。此时您全额还款,打电话给客服,要求解冻,结果可能被降额度,但如果逾期次数不多,一般客服会给解冻的。  3、财产被法院冻结的  财产因各种纠纷被冻结或没收的,信用卡也会被冻结的,持卡人也有可能被加入很名单。
如要你的存折不用更换或不出现任何磁性消失或密码忘记等问题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可以接着使用,但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你就不能去银行更改或办理了,因为过期的身份证视为无效证件的!
还款不良的记录身份证号会被拉入银行黑名单

5,申请企业征信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条件如下: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扩展资料:1、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四)被大量投诉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2、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一、征信公司注册要求:1.注册资金最低5000万人民币,且需要实缴到位。2.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最好有企业入股,有一定要投资经验及实力,投资者也可为自然人。二、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1.公司名称两到三个,深圳xx征信有限公司。2.所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四大行网银ukey和密码(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建行四选 一),企业法人做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3.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人员名单4.所有股东所占的股份及比例.三、建议征信公司经营范围数据库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以上各项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资信评估(不含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送备案机构。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四)被大量投诉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第三十六条 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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