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贷款的利弊,以公司名义贷款和以个人名义贷款各有什么优劣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17 22:57:55
1,以公司名义贷款和以个人名义贷款各有什么优劣
有个贷款的品种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叫个人经营性贷款,就是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作公司的经营。公司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完税凭证,还要法人的身份证等等资料个人贷款就只需要准备个人的资料就可以,所以从准备的资料情况来看,个人贷款占优势。其实如果公司运作得不错,你只需要一笔资金周转的话做个人经营想贷款比较适合,简单,方便。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以公司名义贷款和以个人名义贷款: 一、公司贷款 1、劣:公司名义贷款手续复杂,准备的资料也比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准备各种财务报表,而且多数需要先进行审计。 2、优:公司名义贷款可以一下获得大额的贷款,而且利率、期限都比较有优势。 二、个人贷款 1、劣:个人贷款得到的资金有限,而且利率相对来说比较高,期限也是比较短的。 2、优:贷款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有是经过该银行的审核即可,而且可以通过办理信用卡等进行灵活消费。
2,企业银行贷款的优缺点有哪些
企业从银行贷款的优点: 1、费用少。相对于其他的融资工具,银行贷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种,银行贷款的利率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利率高于小企业贷款优惠利率;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贷款利率可能高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借款利率等。综合起来,银行贷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较优势的。 2、资金来源稳定。由于银行实力雄厚,资金充足,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中小企业的借款申请,只要通过了银行的审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满足了贷款的发放条件,银行一般总是能及时向企业提供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企业从银行贷款的缺点: 银行贷款的门槛高。银行为了控制贷款的风险,往往对企业的资质、信誉、成长性等方面要求很高。而且银行往往需要抵押物,但是中小企业大多数都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来做抵押,所以就导致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同银行的贷款要求不一样。平安银行企业贷款有信用贷款、小微贷款、抵押/质押贷款、国内国际贸易融资贷款等,不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建议您联系当地平安银行网点详细咨询。应答时间:2021-0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1、首先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查询“超凡速查”,是个公众号。2、可以查个人征信记录,来查看自己征信是否良好!银行的贷款优势是利息低,没有前期费用,劣势是申请条件严格不易下款。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虽然都属于融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首先是占用资金时间上的区别,银行贷款有贷款期限,到期后必须要偿还。发行股票则不受这个限制,发行股票后取得了资本金,企业可以无限期使用。其次是使用资金成本上的区别,使用银行贷款要付贷款利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还要付逾期利息。发行股票则成本低得多,除了支付发行费用外,不会产生其他费用。特别是企业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增发股票或配股,不断扩大资产规模,这更是银行贷款所没有的好处。正因为这些因素,所以很多企业拼命也要争取企业上市。
3,关于贷款的问题
一般情况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因为银行贷款一定是有物业作为抵押的,当还不款时,银行会把处理抵押物,只有当资不抵债时,有担保公司负责偿还,而你可能就是个人资信会有点影响,其他的不会有什么。当然你要负连带责任了 不过也得看他是那一种贷款 是否有抵押物 如果有抵押物的话 那没什么责任 还不上钱 直接卖房1 农户联保贷款:指三到五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2 农户保证贷款:指农户,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3 商户联保贷款: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4 商户保证贷款: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办理流程:只需要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或找到担保人,携带身份证,如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一同到开办小额贷款的网点提出申请并接受调查,审批通过,签订完合同后,就可以拿到贷款,最快3天就可以拿到贷款。还款方式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还款法(在宽限期内只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借款人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需在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帐户中预存足够的资金,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扣除。贷款以企业的名义贷的话,个人不承担什么责任的。账务要清楚。出现事故,法人要承担领导责任的。一般情况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因为银行贷款一定是有物业作为抵押的,当还不款时,银行会把处理抵押物,只有当资不抵债时,有担保公司负责偿还,而你可能就是个人资信会有点影响,其他的不会有什么。贷款以企业的名义贷的话,个人不承担什么责任的。账务要清楚。出现事故,法人要承担领导责任的。
4,老板以公司作为抵押以我名义贷款对我有什么影响
公司的贷款属于公司的债务:因此有如下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直接义务人(比如公司),履行义务需要这个义务人(比如股东)来支持。这样,公司这个拟制主体的股东构成,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间接地影响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公司的贷款属于公司的债务:因此有如下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直接义务人(比如公司),履行义务需要这个义务人(比如股东)来支持。这样,公司这个拟制主体的股东构成,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间接地影响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二)债务问题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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