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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金73548元492天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是多少钱

万1.7我就是1万块钱一块七毛五,再乘以73548就可以了。
0.75

不金73548元492天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是多少钱

2,5000元日万分之一点75是多少钱一天

这是最低还款额,换了这个后就是4500块的本金加你的利息再算利息,依次类推
一天的利息是:10000×0.0175%=1.75元

5000元日万分之一点75是多少钱一天

3,打官司延期利息民间借贷民事纠纷请问这个加倍支付延期旅行

现在加倍部分的利息,按照欠款的本金,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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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被查封错误赔偿利息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按银行的利息算就是了

5,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几个法律问题

36"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具体数额,而无需再通过审理程序来进行确认,享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权利人是申请执行人,其可以选择放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诉法》第253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法中并未明确具体计算方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指的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根据《民诉法》第253条规定额外支付的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通常为未清偿本金部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还对清偿顺序作了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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