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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多少

3500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多少

2,起征点 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达到纳税起征点后按税率全额征收,而起征点是达到纳税起征点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才按税率征收第一个甲应缴的税是(200-200)*10%=0;乙应纳(400-200)*10%=20第二个按起征点算(250-240)*10%=1;按免征额算250*10%=25有可能书上印错了

起征点 免征额

3,如何区分免征额与起征点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如何区分免征额与起征点

4,免征额和起征点这么区分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它们的区别在于:其一,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不征税。其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时,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5,免征额的概念辨析

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对个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个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5年7月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即征收奖金税。当时,规定月标准工资为60元。所以,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免征额为240元,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40元的企业,免征奖金税。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你当月工资是2001,如果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营业税就是有起征点规定的,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等;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征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也成为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征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范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我们还是采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准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
现在的2000元标准是免征额(扣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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